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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 2017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卫某某驾驶晋L****5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大道某某村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晋L****学号雪铁龙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3.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2月2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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