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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8时5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叶县交警大队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少鹏

检 察 员:郑鹤鸣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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