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9时10分,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Y8***小型轿车从福建省将乐县上河国际行驶至福银线(闽)将乐出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颖
代理检察员:刘 英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号楼**室,联系电话175********;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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