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科技八路十字附近时,与路中间护栏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卫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5、指认现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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