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90********,汉族,本科文化,大冶市**物流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时7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客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时与*****限高栏的一处支撑架发生碰撞,后翻车过程中又与同向由范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B*****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卫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及*****限高栏支撑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卫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卫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202.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151****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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