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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乡**庄**街**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乡**寨**楼**门**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卫某某酒后前去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十四区的一家海尔专卖店时,发现该店门口停放许多私家车,认为这些私家车影响了该店进货,遂心生不满,就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对该店门口的五辆私家车任意刮划。经查,被害人刘某某的白色东风风光S560汽车(冀B8****)的左侧车身被划,被害人崔某某的灰色本田锋范汽车(冀BR****)的前机盖和车身一圈被划,被害人王某某的灰色大众CROSSPOLO汽车(冀B6****)的左侧车身被划,被害人李某某的蓝色大众甲壳虫汽车(冀B1****)的前机盖和两侧车门被划,被害人齐某某的白色大众帕萨特汽车(冀BG****)的车顶、后备箱及两侧车身被划。

经鉴定,冀B8****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2400元,冀BR****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3435元,冀B6****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1600元,冀B1****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3000元,冀BG****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4602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卫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光明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车钥匙等物证;

2被告人卫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乡**庄**街

**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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