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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卫某甲因争做**屠宰场附属工程产生纠纷并发生争执。卫某乙(已判决)得知此事后来到卫某某家中,叫卫某某不要跟卫某甲争,并让卫某某把工程给卫某甲做。卫某某认为卫某乙是由卫某甲找来撑腰的,于是便通过亲戚联系上卫某丙(已判决),希望卫某丙出面帮忙打压卫某乙及卫某甲,卫某丙当即同意。

2012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卫某某与卫某甲再次因屠宰场附属工程一事发生争执,卫某某打电话向卫某丙告知此事,卫某丙遂安排卫某丁、吴某某(均已判决)带人去“吓吓卫某甲”。随即,卫某丁纠集卫某戊、卫某己、卫某庚、卫某辛(均已判决)等人与吴某某一起携带砍刀乘车来到**村。卫某丁、吴某某等人在卫某某的指引下,来到卫某甲家门前,卫某甲在家中听闻有人敲门喊自己的名字,准备打开家门,在卫某甲开门瞬间,吴某某迅速挥刀朝门里砍去,将卫某甲手部砍伤,卫某甲受伤后转身往后门方向跑去,吴某某、卫某丁等人持砍刀追进屋内,后因未找到卫某甲才离开。经鉴定,卫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卫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卫某某系在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于2020年5月12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卫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卫某甲的陈述;4. 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法)字[2018]1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卫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为争夺利益,逞强耍横,邀约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晨

检察官助理:王昌昌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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