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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寻衅滋事罪)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楼平房**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卫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本市玄武区环亚凯瑟琳广场胡桃里酒吧,因醉酒无故多次用烟灰缸等物品将酒吧内的LG显示屏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LG显示屏价值人民币3793元。

同日,被告人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赔偿了胡桃里酒吧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说明、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牛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卫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告人卫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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