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街**号。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柯某某(已判刑)在郧西县城关镇**村**小区后院内开设赌场,邀约并组织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赌场用麻将进行30元起底的“推饼子”赌博,柯某某通过每把抽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牟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被告人卫某某、郑某某(已判刑)在该赌场帮助抽水,卫某某还通过微信转账套现为赌客提供赌资。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参赌人员刘某某等人因害怕被查匆匆逃离,刘某某跳窗时脚部受伤。2019年11月初,柯某某为转移地点又租赁了但某某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村**小区斜对面山坡处的住房用于开设赌场,并持续经营至2019年12月底。柯某某将赌场转移到此处后,组织罗某某、董某某、孟某某等人先后参与30元、50元起底的“推饼子”赌博,通过每把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牟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期间,姜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卫某某在该赌场帮助抽水,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套现为赌客提供赌资。2020年11月10日,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但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雪峰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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