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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住**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29日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1月24日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6日释放。因涉嫌吸毒,于2002年3月15日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涉嫌吸毒,于2009年8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吸毒,于2009年11月27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3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吸毒,于2012年5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吸毒,于2015年4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到大冶市**镇**村**湾**号被害人卫某乙的家中向同湾村民卫某丙询问卫某丁电话号码未果,卫某丙离开后,卫某甲因琐事与卫某乙发生争执。卫某甲从卫某乙背后用右手勒住其脖子,并用左手抠其左眼,卫某乙的妻子程某某上前劝扯。卫某甲又拿起现场的铁锤击打卫某乙背部,卫某乙被打倒在地后,卫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卫某乙左眼皮肤裂创1cm,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侧第8-10肋骨折和T9-11左侧横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卫某甲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卫某丙、卫某戊等的证言;3.被害人卫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卫某甲多次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在大冶市**镇**村**湾**号被害人卫某己家门口,因与卫某己妻子发生争执,遂拿一个木凳击打卫某己头部致其流血。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卫某甲酒后到大冶市**镇**村**湾被害人卫某庚私房一楼的小卖部买烟,因与卫某庚发生争执,遂将卫某庚小卖部的玻璃窗户打破。

3.2019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在湖北**学院**楼**号楼后门收纸壳时,因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争执,遂用手打了石某某两把掌。

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卫某甲在大冶市**镇**村**湾祠堂门口,酒后与卫某辛发生争执,并用自己的头部撞击卫某辛的头部。

另查明,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卫某己、卫某庚、石某某达成和解,分别赔偿卫某己人民币2000余元、卫某庚人民币1000余元、石某某人民币6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卫某戊、曹某某、卫某壬、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卫某己、卫某庚、卫某辛等的陈述;4.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青

                                   检察官助理 胡洁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的家中,联系方式:150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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