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卫某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监管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现住沁县********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8月18日已告知卫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卫某某产生杀害屈某某想法后,用瓦刀、砂轮切割机自制了一把匕首存放于**镇家中。2020年正月,卫某某将匕首放到背包中带至县城朋友家中, 5月20日、5月21日晚上,其携带匕首在屈某某家附近蹲守,至5月22日上午,卫某某发现屈某某在家,便手持匕首冲进屈某某家中,在屈某某胸部刺了两刀。在屈某某的劝说和哀求、屈某乙的阻止下卫某某扔掉匕首停止杀害行为。经沁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1月,被告人卫某某因与被害人屈某某之间的感情、债务纠纷,随意殴打屈某某,拒不归还屈某某汽车,沁县安局民警出警后对卫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年12月卫某某因与屈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毁损屈某某汽车,经过沁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处理事件;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卫某某再次因恋爱纠纷、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屈某某,并在屈某某生活小区内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居民生活,经沁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制止,并对卫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卫某某当场表示接受批评并承认错误。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卫某某又因恋爱纠纷,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屈某某,造成屈某某损伤,破坏社会秩序,沁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出警处理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表、抓获经过、医院门诊记录、手机截图照片等书证;屈某乙、卫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卫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

被告人卫某某因恋爱纠纷、为发泄情绪,多次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教育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张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