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8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乡**村,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05分左右,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辽B****X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与**街路口时,停车后睡在车里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卫某某血液中含乙醇量:249.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