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卫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50********,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居委会**路**号**村**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卫某某以卖废品为生,因生活窘迫,遂伺机实施盗窃以赚取钱财。2020年7月29日4时10分许,卫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撮造山巷与北含山路交口某火锅店门口,趁被害人尚某某等人值守不备之机,将尚某某放在店门口准备用于装修的铝制板盗走(价值人民币5128元),后骑电动三轮车离开,并将盗得的铝制板销赃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200元。同日8时30分许,尚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
2020年8月6日11时许,卫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南一环姑娘巷内被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六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处理。
2020年12月15日,卫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128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及判决、被盗物品进货单、被盗类似铝制板照片、卫某某盗窃所用三轮车照片、情况说明、退赔谅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涉嫌被盗铝单板的价格评估意见书;6.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补充材料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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