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639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暂住**镇**村**号。199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行为分别于1991年8月、1995年10月、1997年4月、2004年3月、2006年6月、2010年12月被劳动教养;因诈骗行为分别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2002年8月被治安拘留;因强迫交易行为于2010年9月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至2020年3月11日为***鉴定期间,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1时33分许,被告人卫某某至**镇**村**组**号,从被害人唐某某家中一个黑色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当日,被告人卫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相关监控视频等,证实被告人卫某某入户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钱财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农商银行万祥支行出具的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被害人当日取款的百元票面人民币的冠字号清单,被害人银行取款监控,被害人家中剩余的百元面额人民币照片(在银行出具的冠字号清单之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赃款照片等,证实被害人失窃钱款的来源,以及从被告人卫某某身上扣押的钱款中三张百元面额人民币的冠字号比中被害人失窃的部分钱款的冠字号。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卫某某无***,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卫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卫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3**/01****)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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