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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盗窃案)_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缝纫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当涂县******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当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卫某某来到当涂县**镇**居委会**路**号陈某某家,发现陈家后门开着,便从后门进入陈家,发现家中无人,便上到二楼欲盗窃财物时,被家主陈某某发现并质问,卫某某一边谎称来找人,一边下楼逃跑,陈随后追赶并喊:“抓小偷!”此时正在街上打扫卫生的胡某某见状将卫某某抓住,陈某某随后报警。乌溪派出所接警后派人赶到现场,将卫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卫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进入陈某某家欲行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盗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内欲作案时被家主发现后逃跑,后被抓获归案,其行为符合入户盗窃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原君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2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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