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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5********,汉族,大专毕业,吊车司机,住济源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卫某某从自家二楼阳台翻入邻居崔某某家二楼阳台,用木棍将不锈钢防盗窗户撬断一根后进入崔某某家中,将崔某某家中东边卧室衣柜里的四包香烟盗走。

案发后,被盗香烟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卫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四盒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卫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年八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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