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卫某某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南岸明珠售楼处北侧停车场,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经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卫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已被扣押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和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5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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