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8〕51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巷**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院**栋**单元**楼**。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做保洁之际,偷走现金10000元、钻戒、碧玺戒指、翡翠挂件、K金手链、K金项链和手表各一个,后销赃获利7050元。经鉴定,翡翠挂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600元、碧玺戒指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钻戒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手表为仿冒香奈儿的假表。破案后,被盗钻戒、碧玺戒指、翡翠挂件和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卫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趁做保洁之际,偷走黑色手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为仿冒万国的假表。被告人卫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等;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卫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8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