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14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0********,汉族,文盲,**玻璃厂员工,户籍在甘肃省灵台县**镇庙**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巷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1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至本区**巷镇**村**号**楼**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饶某某晾晒在该处平台上的女式内裤一条。
2020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卫某某至本区吕巷镇白漾村新泾1063号一楼天井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女式内裤一条。
2020年6月14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卫某某至本区**镇**村**号,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1061号门外走廊上的女式内裤一条。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卫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辨认照片,证实其晾晒在本区吕巷镇白漾村新泾1063号一楼天井处的一条女士内裤被窃。
2.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网上购买记录,证实其晾晒在本区**巷镇**村**号**楼**处的一条女士内裤被窃。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晾晒在本区**镇**村**号大门走廊上的一条女士内裤被窃。
4.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卫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卫某某的暂住地内扣押了涉案内裤一条,后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6.被告人卫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理审批表等,证实被告人卫某某因2020年5月25日、2020年5月31日两次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卫某某的到案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卫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检察官助理蒋立凡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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