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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武汉**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大道**中学附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武钢重工院内武汉**公司仓库门口驾驶车牌为鄂A****M的白色南京依维柯牌货车,因倒车时未注意周围安全情况,将同在一个公司仓库工作的被害人武某某撞倒至车底并碾压两次,后才发现情况有异,遂下车将被害人武某某从车底拉出来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卫某某拨打110报警。

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卫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武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的照片;2.查获经过、破案经过;3.证人孙某某、武某甲的证言;4.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因驾驶车辆倒车未注意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 谢蕾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大道**中学附近;电话号码:1998694****。

2.案卷2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附后。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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