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57********,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威海市**区****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街道**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内,被告人卫某某无证驾驶铲车运送饲料,行至合作社内一陡坡处,铲车因故停驶,卫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有效的制动措施且未尽提醒义务的情况下,安排颜某某夫妇帮助卸运车铲内的饲料。卸运过程中,铲车溜车致使被害人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颜某某符合生前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路明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卫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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