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被告人卫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6********,汉族,本科文化,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广场**期**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人卫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卫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不定期的与尹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居住、生活在其赠送给尹某某的房屋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育、抚养子女两名,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出生医学证明、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有配偶仍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莉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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