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3********,汉族,大专毕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猗县猗氏镇梦苑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2019年2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2019年3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卫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以25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龙腾商贸”卖家购买枪型物一支、铅弹两盒、打气筒一个。经鉴定,该枪型物因零部件故障,不能正常发射,不能认定为枪支;扣押并送检的906发弹型物品填装气枪枪支,能够正常发射,认定为气枪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铅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135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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