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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4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镇**村**组**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被告人卫某某的父亲去世,遗留下一支火药枪、一玻璃瓶黑火药、一塑料瓶钢珠,卫某某一直将其保存。2015年左右,被告人卫某某的弟弟去世,遗留下两支火药枪,卫某某将火药枪拿回自己家中保存。三支火药枪一直被被告人卫某某藏匿在家中卧室。2020年6月15日,剑阁县公安局剑门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被告人卫某某家中的卧室内搜查出三支火药枪及一玻璃瓶疑似黑火药、一塑料瓶钢珠。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卫某某持有的三支火药枪机件完整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卫某某持有的疑似黑火药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现住**镇**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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