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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非法捕捞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5日17 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雅赵路望鱼乡三台村1 组周公河流域内撒网捕鱼,共捕获各类野生鱼类共计92尾3426克。周公河流域系全年禁捕河流,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经鉴定,卫某某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系国家禁用的捕鱼工具;被告人卫某某所网捕鱼类的价值为贰佰伍拾叁元(¥253.44 元)。

    被告人卫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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