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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澜**幢**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被告人卫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卫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从网上购入*甲、*乙等品牌的香烟,后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将卷烟非法销售给本市的翁某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卫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翁某乙、翁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卫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秀琴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澜**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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