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卫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9********,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芒**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下午时至18时左右,被告人卫某甲一人同朋友卫某乙等四人在沧源县**街“晓三饭店”吃饭时喝了三杯左右(哥俩好杯大小)自烤白酒,下午18时多结束。后被告人卫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云******号“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沧源县勐省农场街沿勐省农场八队公路往勐省农场八队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省农场五队(勐省农场八队公路K2+800M)处时,刮碰撞到对向行驶的由田某某驾驶的云******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造成被告人卫某甲轻微擦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卫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被告人卫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90.51mg/100ml。到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查获云******号“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附照片)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卫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998839****。

2.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