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3********,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卫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卫某甲为达到以贩养吸目的,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鲍某某、李某某、卫某乙等人,同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在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家中吸食。2019年12月10日19时40分,沧源县公安局糯良边境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后,民警到卫某甲家中调查核实,发现卫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鲍某某、李某某在卫某甲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查实陈某甲、陈某乙、鲍某某、李某某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系向卫某甲购买后由卫某甲提供吸毒工具吸食。民警经对吸毒现场进行检查,当场从卫某甲卧室内床下查获分别用蓝色密封袋包装和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共计140颗,经称量,净重12.9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被告人卫某甲家中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和白色塑料袋封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9克;标有VIVO字样的黑色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号码为1575860****);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一个等物证;2.接警电话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卫某乙、鲍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沧)公(司)鉴(毒检)字[2020]004号物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被告人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为达到贩养吸目的,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鲍某某、李某某、卫某乙等人,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卷宗3册、光碟8张;
2.起诉书9份、起诉意见书1份;
3.换押证1套、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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