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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绍永、姚茂龙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卫绍晴(曾用名卫绍勤),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姚茂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3********,侗族,初中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卫绍永,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街道**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惠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8********,侗族,小学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星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进(曾用名刘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燕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工地打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宿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绍晴、姚茂龙、吴惠勇、卫绍永、张燕军、郑星明、刘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在本市河东区八纬路敬生园旅馆内,被告人卫绍晴、姚茂龙、吴惠勇与被害人陶某某发生纠纷后,卫绍晴纠集被告人卫绍永;卫绍永携带三把管钳并纠集被告人张燕军、卫某某(另案处理);姚茂龙纠集被告人郑星明;郑星明纠集被告人刘进、张某某(另案处理),刘进携带两根钢筋棍。后卫绍晴、姚茂龙、吴惠勇三人手持管钳,卫绍永手持钢筋头,将该旅馆门脸玻璃砸碎,卫绍晴、姚茂龙、吴惠勇、卫绍永、张燕军对被害人陶某某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110记录单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卫绍晴、姚茂龙、卫绍永、吴惠勇、郑星明、刘进、张燕军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绍晴、卫绍永、姚茂龙、郑星明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吴惠勇、张燕军、刘进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卫绍晴、姚茂龙、吴惠勇、卫绍永、张燕军、郑星明、刘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材料12页。

3、《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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