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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风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卫风莲(曾用名卫红莲、卫凤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0025,汉族,高中毕业,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锦绣花园*号楼*单元**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押解回河南省宝丰县看守所,当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风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耿某某(已判刑)等人成立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牛羊养殖及深加工的名义对外宣传,采用借款协议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数倍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截止2014年12月18日,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87,525,000元,未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101,310,600元。

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卫风莲任该公司营销总监。经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卫风莲团队共吸收公众存款14,870,000元,未兑付金额6,770,000元;其本人吸收公众存款2,000,000元,未兑付金额980,000元。卫风莲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

奖金及提成共计263,750元。

2019年12月31日,侦查人员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将卫风莲押解至河南省宝丰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多名客户的投资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等;

2. 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

3. 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宋某某、刘某、李某甲、崔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风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黄医[2019]刑医鉴字第360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及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的补充报告及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补充鉴定事项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风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卫风莲现羁押于河南省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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