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工业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醉酒驾驶粤BN****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出发,途经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二号路路口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的户籍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车辆行车轨迹,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视频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公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驾驶距离、驾驶路段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卫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295****;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581685****。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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