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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卯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卯某某,绰号无,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卯某某与其朋友吃饭喝酒后,驾车回到家中,19时许醉酒驾驶贵B****8号二轮摩托车由盘县往水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12省道煤兴线(煤炭包—兴义)234km+200m(小地名:水城县鸡场镇攀枝花**矿)时,因占道行驶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贵B****5号小型客车相撞,被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材料、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应

2020年1月19日

附:

1.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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