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贵州*****区公安(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根据毕节市公安局工作安排,**区公安(分)局抽调被告人卯某某及其他9名工作人员前往黔西县开展看护工作,抽调人员当天就到黔西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报到并接受管理安排,参与对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看护。在此期间,卯某某利用参与看护的职务便利,分别为看护对象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和其家属之间相互传递信息,非法收受王某甲、王某乙家属财物,共计金额131000元和2条软中华香烟。具体如下: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事实
1.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卯某某在抽调参与看护工作期间,明知其看护对象王某甲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正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然向王某甲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王某甲与其亲属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之间相互传递信息。通过传递纸条、短信等先后将“王某甲被抓的原因是放高利贷500万元给王某乙开KTV签了一个合伙协议”“现在正在调查公安局一个派出所长及王某乙家儿王某丁,需不需要照顾?”“王某乙告你父亲涉及**KTV和赌博的事”“只是给我说王那里一直说你爸爸是保护伞”“杜被带进来了,现在在调查你们那边官员和你家的关系”“3月底带了一个派出所副所长,我听那副所长说听你爸爸指示做什么事情”等涉案信息通报给王某甲之子张某甲,帮助王某甲和其丈夫张某丙(另案处理)逃避处罚。
2.被告人卯某某在参与看护王某乙期间,明知王某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正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然向王某乙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王某乙联系其家属传递信息。2020年1月18日凌晨,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乙的妻子刘某甲,商量好在贵阳市云岩区**酒店(**酒店)由卯某某开了一间房间见面,卯某某将王某乙写的一张纸条拿给刘某甲,传递了“我是因为KTV打架的事情、赌钱的事情、放高利贷的事情”等王某乙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涉案信息给刘某甲,帮助王某乙逃避处罚。
二、受贿的事实
1.收受张某乙20000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卯某某在大方县城**酒店帮王某甲向其亲属张某甲、张某乙传递了有关王某甲的涉案信息。第二天,张某乙和卯某某在大方县城**酒店一间房间内见面,为感谢卯某某传递王某甲的信息并希望王某甲得到关照,张某乙送了20000元现金和价值1240元的2条软中华香烟给卯某某,卯某某收下后将其中19800元存入自己工商银行账户,用于电商及日常消费。
2.收受张某甲90000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卯某某在黔西一洗浴中心给张某甲传递了王某甲的有关涉案信息后,为了感谢卯某某并希望王某甲得到关照,张某甲送了20000元现金给卯某某,卯某某收下后将其中19800元存入自己工商银行账户,用于电商及日常消费。
2019年12月11日,在黔西速8酒店旁边足疗店,被告人卯某某帮王某甲向张某甲传递了有关涉案信息后,为了感谢卯某某并希望王某甲得到关照,张某甲送了40000元现金给卯某某,卯某某收下后将钱存入自己农行账户,用于电商及日常消费。
2019年12月下旬,为了多向张某甲索要好处,被告人卯某某谎称自己帮助王某甲和张某甲之间传递信息的事被他人发现,需要拿钱打点平息事情,向张某甲索要30000元,张某甲让其朋友邓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分3次通过微信转账共30000元给卯某某,卯某某收下后用于电商及日常消费。
3.收受刘某甲21000元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卯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酒店(**酒店)帮王某乙向其妻子刘某甲传递有关涉案信息后,为感谢卯某某并希望王某乙得到关照,刘某甲当场拿了1000元现金给卯某某作为当日的车费,并让其姐刘某乙随后转账20000元到卯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卯某某收下后用于电商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贵F*****号车、贵G*****号车行车轨迹、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恢复数据打印资料、通话记录、住宿信息、**公安局2018年统一招聘辅警人员报名登记表、2018年聘用人员名单、工资发放清册、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张某丙、焦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尚某某能等的证言;3.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身为贵州*****区公安(分)局辅警,利用抽调到黔西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协助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同时,非法收受犯罪分子亲属财物,共计金额131000元和价值1240元的2条软中华香烟,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卓英武
检察官:徐 旭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卯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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