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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卯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19时许,赵某某开车到永善县**镇接被告人卯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回昭通的路上,赵某某送刘某某等人到昭阳区**镇**村时和卯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被卯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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