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昭通市巧家县**村公所**社区**号,捕前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街**队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卯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农贸市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市场停车位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898元的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发现后卯某某将该车骑回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陈某某、丁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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