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卯某某于2019年04月26日10时许,在威宁县小海镇菜市场内将杨某某的一部银色OPPO手机偷走,随后从小海镇乘车来到威宁县城内,于当日11时许,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妇幼保健院门口处将郑某某的一部银色OPPO手机偷走,之后又到威宁县六桥街道馆子街下段一服装店里将李某某一部银色杂牌手机偷走,最后又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开发区菜市场里将孔某某的一个棕色的皮包偷走。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价值1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吗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爱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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