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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卯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国庆期间,举报人何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卯某某。2019年10月22日,举报人与卯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卯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以人民币500元向一男子(不详,在逃)购得约1克的冰毒后联系举报人,双方谈好冰毒加车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由卯某某从东莞送货至深圳市宝安区进行交易。2019年10月22日晚19时许,卯某某携带冰毒来到二人约定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天桥底下,交付给举报人,举报人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500元的毒资支付给卯某某,双方完成了毒品交易。事后举报人感觉不安,于是将毒品丢弃。

2019年10月31日,举报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犯罪事实,当日下午16时,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清溪镇**宾馆**房将被告人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危险性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卯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218

附:

     1. 被告人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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