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31号
被告人卯远雄,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远雄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卯远雄与被害人黄某某因为工作的事情发生争吵,卯远雄就叫黄某某下班之后在厂门口等他。2019年8月29日20时,卯远雄通知刘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等人于20时30分下班之后到惠州市仲恺区**厂门口的**超市等他,帮他打架。20时30分许,刘某某、李某甲到**超市门口等卯远雄,发现卯远雄还叫了潘某某(在逃)等其他男子在超市门口。21时30分许,卯远雄来到超市门口,就有人开始给现场的十多名男子(包括刘某某和李某甲)发口罩。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和袁某某、李某乙及秦某某一起走出工厂门口,被告人卯远雄等人首先持器械冲上去,刘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等人就跟着卯远雄一起冲上去殴打黄某某、袁某某、秦某某、李某乙,致黄某某的手部、头部受伤,袁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卯远雄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卯远雄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属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卯远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卯远雄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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