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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化军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印化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组。2004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0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化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印化军翻墙进入益阳市资阳区****大院,并用塑料片插门的方式,在205办公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在316办公室内盗得和天下香烟两条、散包和天下8包、散包蓝色芙蓉王10包、散包黄色芙蓉王8包。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3250元。

2020年9月3日,印化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印化军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化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印化军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印化军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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