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印彧特,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被告人印彧特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彧特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印彧特于2017年7月至2020年初,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居住期间,分别与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建立情侣关系、与被害人尤某某在网络游戏内建立亲密关系,后在明知自身负债且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房产、有多辆汽车、事业发展良好等事实,以自己经营教育机构暂时资金紧张、偿还房贷、车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尤某某人民币合计845856.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印彧特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络游戏充值、直播平台消费等。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印彧特于2017年7月至2020年初,采用上述方式,以自己暂时被拖欠数十万元奖金、至上海发展教育事业暂时资金紧张、缺少资金偿还房贷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合计472093.7元。期间,在被害人吕某某催讨下,被告人印彧特出具故意写错身份信息的借条,并将被害人吕某某微信拉黑。
2.被告人印彧特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以自己在苏州开设教育机构暂时资金紧张、缺少资金偿还车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46790元。期间,在被害人王某某催讨下,被告人印彧特出具故意写错身份信息的借条。
3.被告人印彧特于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某2697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财产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印彧特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二、盗窃
被告人印彧特于2018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在苏州市相城区**广场附近,在与被害人吕某某见面期间,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被害人吕某某手机支付宝、去哪儿等平台进行借款,后将钱款转至自己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采用该种方式,窃得被害人吕某某钱款合计879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印彧特于2018年4月12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花园暂住地,未经同意,采用上述方式,使用被害人吕某某支付宝“招联金融”借款65000元,并将其中60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实际窃得60000元。
2.被告人印彧特于2018年8月27日晚上,在苏州市相城区**广场附近宾馆内,未经同意,采用上述方式,使用被害人吕某某支付宝“来分期”借款7100元,并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
3.被告人印彧特于2018年8月28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超市附近,未经同意,采用上述方式,使用被害人吕某某去哪儿账户借款25000元,将其中19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
4.被告人印彧特于2018年8月28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超市附近,采用上述方式,未经同意,先向被害人吕某某支付宝“借呗”归还借款2630元,后又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4500元,实际窃得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印彧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彧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彧特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卢雨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印彧特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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