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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李诈骗罪案)(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印李,绰号“大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4533,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组,现住泸溪县**镇**宿舍**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8月13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印李在泸溪县**镇陈某某南杂店购物时结识店主陈某某,陈某某见印李平时也不工作却出手阔绰,询问其干什么事发财,二人聊天过程中印李对陈某某谎称其有一个投资和讯公司网络游戏打广告赚取服务费发财的途径,投资2000元,每周的2、4、6均可获得99-200元返利,投资10000元每月可得4000元返利,并且投资一个月后可以取回本金。在被告人印李虚构高额投资回报事实的利诱下,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及送现金方式给被告人印李投资592432元,印李除给其三人返利和退还合计234834元外,剩余资金均被印李用于打牌、购物、旅游及偿还其个人债务而挥霍掉,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损失357598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3日10日许,被告人印李在泸溪县**镇**宿舍**栋**室被泸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印李对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六个黄金首饰和二颗钻戒;2、书证:公安机关接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印李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投资和讯公司网络游戏打广告赚取服务费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75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印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印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印李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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