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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路**号,住辰溪县**镇**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印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HE115**的小型汽车经高速公路来怀化市鹤城区,途经长芷高速怀化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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