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印某某在本市城区**酒店开设**房间供自己休息。当晚11时至次日5时间,印某某先后容留本市男子谭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麻果。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印某某及谭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经现场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上述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矿泉水瓶、吸管等物证;2、被告人印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4、仙桃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5、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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