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印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寓**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10分,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三胡同百味香饭店内,被告人印某某趁被害人申某某(饭店老板)忙碌之际,窃得申某某放于吧台处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共计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盗窃两部手机照片、盗窃地点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长发价认刑字20103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金明

                                  检察官助理 杨蕊莲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