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印某某趁在扬中市**镇**路**水果店休息间隙,多次盗取店内柜台抽屉内现金共计三千余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印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莫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菲
检察官助理:张莹寅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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