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印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印某某在靖江市团结电信局食堂前,乘隙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9元。
被告人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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