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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某某行贿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施工人员,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印某某承揽了辽阳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因无相关资质,其挂靠辽阳**集团有限公司并负责该装修工程施工。2015年11月,辽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辽阳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924,652.54元人民币,最终结算款共计2,328,318.64元人民币。在施工期间,印某某结识了时任辽阳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赵某某,赵某某同时将辽阳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食用菌基地改扩建工程交给印某某施工(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完工后,赵某某安排辽宁**集团董事长胡某某将工程款1,500,000.00元支付给印某某。2016年春节前,印某某为了使得工程款能够顺利结算及感谢赵某某给予承揽工程上的帮助,到赵某某办公室送给赵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印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辽阳市纪检监察综合保障中心进行谈话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指定办理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各一份、装修费用支付明细表、情况说明、工资计算明细表、辽阳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营业执照、市**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关于赵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以及关于赵某某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份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受贿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补充交待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鸿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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