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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道江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86号

  被告人印道江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道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5时57分许, 被告人印道江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一保安室时,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际,盗走曾某某放于木板床的枕头下一部黑色荣耀30S手机(价值1745元)。经侦查,侦查员2020年7月14日18时许在**镇**社区**路的路边将印道江抓获。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印道江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道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印道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1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印道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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