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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伟、张勇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危伟,曾用名“危冬平”,绰号“东崽”,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镇**村**坪**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伟、张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危伟、张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勇伙同被告人危伟驾驶摩托车至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桥下小木屋清吧时,发现被害人蒋某甲、杨某某(均未满十四周岁)放置于小木屋清吧外面木凳子上及地上正在充电一台华为Mate30pro5G手机、一台OPPOA5手机,二人乘机将该两台手机盗走。当日下午,被害人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乙发现蒋某甲、杨某某的手机被盗,经联系被告人危伟、张勇,随即危伟、张勇将被盗手机退还。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Mate30pro5G手机价值3500元,被盗OPPOA5手机价值300元。

2020年7月18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江市黔城镇相思湖宝塔内将被告人危伟、张勇抓获归案。被告人危伟、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甲、杨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张勇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危伟、张勇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伟、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伟、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危伟、张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危伟、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危伟、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危伟、张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危伟、张勇犯罪后积极退还被盗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危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危伟、张勇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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