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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元新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危元新,曾用名刘相凡,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元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危元新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石门县**镇**村**果打腊厂出发往**镇**村家中行驶。当日20时19分许,车行至**镇**社区9组路段,遇对向车辆灯光照射,该车向右侧靠边行驶时将右侧路边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危元新驾车逃离现场,于2018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危元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危元新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元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荣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危元新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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